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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力小波与孙佩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力小波,孙佩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申字第0000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力小波,个体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佩宗,个体户。申请再审人力小波与被申请人孙佩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力小波不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力小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孙佩宗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借条系多打的假借条,故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1)洪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在庭审前已依法向申请再审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申请再审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申请再审人是知道开庭时间,但其不到庭答辩是其自己放弃诉���权利。其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上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是在开庭审理之前,是其自己放弃诉讼权利,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原审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瑕疵。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力小波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