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光珠、李双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李光珠,李双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光珠。被告李双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珠、李双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保全申请费6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