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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培专与廖宏光、郑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培专,廖宏光,郑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90号原告:陆培专。被告:廖宏光。被告:郑利明。原告陆培专与被告廖宏光、郑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培专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培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