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玄继伦、王苹、朱司雨、李敏、许开毫、王玉芹、孙翠花、许春德、姚京驰、朱会玲、张涛、王玉华、莱芜市霖瑞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玄继伦、王苹、朱司雨、李敏、许开毫、王玉芹、孙翠花、许春德、姚京驰、朱会玲、张涛、王玉华、莱芜市霖瑞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玄继伦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