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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冉从顺、陈美聪与郑仕容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从顺,陈美聪,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冉从顺,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美聪,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文化广场3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冉从顺、陈美聪诉被告郑仕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请求从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6712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属确权纠纷,无明确给付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