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云诉吕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吕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男。被执行人吕高兴,男。周云诉吕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高兴给付申请执行人周云赔偿款332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云所申请执行的标的332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