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佟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亮,该公司职员。被告:XX,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XX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湘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