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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晓东与洪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东,洪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俞晓东。委托代理人:何桢达。委托代理人:许淼顺。被告:洪群。原告俞晓东诉被告洪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晓东的委托代理人何桢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晓东起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洪群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要求原告帮其筹措资金1000000元,经协商后与原告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其借款1000000元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成功后按实际借款金额×每日0.0045元×所借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居间报酬,报酬每4日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通过自己的渠道为被告进行融资,并在当天促成被告和出借人周国民达成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合同。然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居间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现经出借人联系得知被告在2015年4月13日借到1000000元后仅于当月17日归还500000元��至今尚有500000元未归还,资金还在使用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法,截至2015年5月14日止应支付居间报酬81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洪群支付原告居间报酬8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俞晓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居间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他人借款1000000元提供居间服务以及约定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事实。2、《借款合同》及合作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经过原告的努力,促成了被告洪群向出借人周国民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3、《借款居间成功确认书》1份,证明被告洪群确认原告为其借款1000000元提供居间服务并居间成功的事实。被告洪群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俞晓东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洪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13日,原告俞晓东与被告洪群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其借款1000000元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成功(指被告与出借方签订有关借款合同,且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实际借款金额×0.0045元/日×所借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居间报酬,报酬每4日支付一次。同日,原告俞晓东促成被告洪群和出借人周国民达成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4日,周国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1000000元。被告洪群于当日出具《借款居间成功确认书》1份,确认居间服务成功,并愿意支付居间报酬。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洪群未按约付款。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后,原告俞晓东按约促成了被告洪群向案外人借款1000000元,合同约定的“居间成功”条件已成就,被告洪群也应及时支付居间报酬。现被告洪群经原告催讨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居间报酬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依居间合同订立的习惯,居间报酬一般是恒定的金额或固定的提点。居间服务成功后,原告俞晓东作为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已结束,被告洪群事后是否及时还款与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无关。案涉合同约定的居间报酬计算方式与常理不符,有变相约定高利息之嫌,也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支持18000元(1000000元×0.0045元/日×4日)。故原告俞晓东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群支付原告俞晓东居间报酬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俞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俞晓东负担787.50元,被告洪群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