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