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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陈XX,女,汉族,32岁,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XX,男,汉族,35岁,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