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陈XX,女,汉族,32岁,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XX,男,汉族,35岁,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