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提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花、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花,锦州华联家具商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提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6段**号。法定代表人:赵显国,该公司董事长。王革,锦州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花,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锦州华联家具商场职工,住辽宁省古塔区星汇园小区****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华联家具商场。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文,该商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山,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花、锦州华联家具商场(以下简称华联家具商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00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嘉恒公司的起诉。嘉恒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锦民二终字第0081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有明确的原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驳回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09号民事裁定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0081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席铁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