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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乐与湖北南湖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61号原告:王乐。委托代理人:王靓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南湖驾驶教学培训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法定代表人:向选智,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王乐与湖北南湖驾驶教学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5元,由原告王乐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