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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振龙与王涛、代敏敏、郭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龙,王涛,代敏敏,郭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董振龙,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涛,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代敏敏,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郭年军,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董振龙诉被告王涛、代敏敏、郭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代敏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董振龙撤回对被告郭年军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振龙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王涛、代敏敏向我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两个月,被告郭年军自愿为该笔借款签订借款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涛、代敏敏仅偿还了我7万元,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剩余的8万元本金及逾期后的利息。被告王涛、代敏敏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董振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12月16日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王涛、代敏敏向原告董振龙借款15万元的事实;2、被告王涛、代敏敏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涛、代敏敏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王涛、代敏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原告的陈述意见,庭审中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涛、代敏敏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董振龙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涛、代敏敏偿还原告董振龙借款7万元,剩余的8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借款,但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的借款8万元及逾期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涛、代敏敏向原告董振龙借款15万元,有借款借据为证,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已经偿还借款7万元,剩余8万元未偿还,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8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涛、代敏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代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振龙现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17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王涛、代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赵年法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