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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秦娜娜与耿凯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娜娜,耿凯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秦娜娜。被告耿凯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娜娜与被告耿凯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