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2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傅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傅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3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楼珍珍(助理)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健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义商初字第02301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健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扣押被执行人傅健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365-2号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傅健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236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执行人傅健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奥迪牌轿车一辆。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