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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XX战与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厚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战,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厚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XX战。委托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厚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XX战与被告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厚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战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XX战负担。审判员  余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