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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建梅与孟庆伟、青岛迅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梅,孟庆伟,青岛迅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朱建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伟,农民。被告青岛迅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刚,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梅与被告孟庆伟、青岛迅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