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耀辉、阙凤玉、邱XX、阙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757770-4,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红英,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告邱耀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阙凤玉,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告邱耀辉之妻。被告邱XX,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阙凤泉,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耀辉、阙凤玉、邱XX、阙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邱耀辉、阙凤玉、邱XX、阙凤泉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三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石桂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