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5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迎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开成。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并已交纳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