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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熊某,华容县插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华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1月17日在华容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晏某,现在广州务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几次经营生意,均因双方关系不好,经常争吵导致经营不善而倒闭。原告曾于2006年10月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未能出席参加庭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双方自2006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两人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晏某某向法院寄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双方未就婚生子抚养达成一致,故一直分居至今。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只有在某某镇有两间红砖瓦房,因长期无人居住,现已垮掉。并请求将两间房子判决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1月17日在华容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晏某,现已成年。双方自2006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华容县某某镇民政办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资料复印件、(2007)华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的陈述、被告书面答辩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之间日趋疏远,且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位于华容县某某镇的两间红砖瓦房要求判决归被告所有,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该房屋是婚前被告父母所建,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毛某某与晏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梅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