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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红卫申请执行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卫,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卫,男。被执行人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张安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红卫申请执行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王曲乡西渠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95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