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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金银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银,务工。被执行人刘勇,务工。申请执行人张金银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金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勇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26000元,在被执行人刘勇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张金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