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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滕惠霞与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惠霞,宋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滕惠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国军,男。被告宋永全,男,汉族。原告滕惠霞与被告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秉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惠霞的委托代理人高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永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日,被告以经营养殖和联系承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2%,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一段时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能向原告还款付息。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借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所述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在被告醉酒时,原告诱骗被告给其出具的。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除应提供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外,还应提供实际交付钱款的证据,才能完成举证责任,而对于大额借款,人民法院不是单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应进一步审查出借��是否确实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要求出借人提供支付借款的方式,本案原告持有的借条借款数额高达100万元,若无原告向被告付款的证据,就只能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被告以经营养殖和联系承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0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借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庭审中,原告陈述近些年自己一直在做生意,其名下现在靖远县城意大利风情街有四套房产,自己的娘家经济条件较好,母亲去世前给其给了一些钱。借给被告的100万元是被告在原告家出具借条后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的。对被告辩称其是在醉酒的情况下被原告诱骗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抗辩,原告称,被告已身患糖尿病,身体在注射胰岛素,根本不能喝酒,所以不存在原告乘被告醉酒诱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为借贷而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在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未及时向原告给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称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被原告诱骗,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的抗辩因无证据证实其理由,且因被告��本案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被告自己丧失了与原告当庭进行答辩核实借款是否真实的机会,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被告宋永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永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滕惠霞借款本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宋永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秉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智  慧本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权利即丧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