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远金与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徐扬代理审判员谭艳桃人民陪审员黄长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呙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