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李某某,女,14岁,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