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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相平申请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相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相平,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人李相平要求宣告李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相平与李兵系父子关系。2009年农历2月26日,李兵去北京昌平区打工,因工头跑了没有拿到工资,到9月3日让其弟李泽给他汇去300元,以后便失去联系,至今无音信。2011年李相平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北京市昌平区、海淀区等地张贴寻人启事,至今与李兵联系不上,已失踪6年时间。于是李相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兵为失踪人。经查,李兵,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田付村乡大刘庄村204号。下落不明人李兵与申请人李相平系父子关系。2009年农历2月26日,李兵去北京昌平区打工,因工头跑了没有拿到工资,到9月3日让其弟李泽给他汇去300元,以后便失去联系。2011年李相平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北京市昌平区、海淀区等地张贴寻人启事,至今与李兵联系不上,下落不明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李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兵杳无音信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兵为失踪人。二、指定李相平为失踪人李兵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