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戚琪申请余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戚琪,女,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宕昌县。被执行人余艳英,女,回族,宕昌县移民局职工,住宕昌县。申请执行人戚琪与被执行人余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戚琪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8.40%计算,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余艳英承担。该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余艳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余艳英的工资已被冻结,用于执行另案,并且被执行人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戚琪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宕执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