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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清华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44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华山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乐清华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4月26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20800元,诉讼费360元,执行费212元,总计21372元及逾期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7年1月1日算至2009年12月26日;以2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9年12月26日算至2010年3月18日;以2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10年3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清华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372元及逾期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7年1月1日算至2009年12月26日;以20800元为基数,按年���率4.86%计算,从2009年12月26日算至2010年3月18日;以2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10年3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