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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洪某某、李某、李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洪某某,李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18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31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文庙村*组**号(系死者李清军母亲)。申请人:洪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文庙村*组**号(系死者李清军妻子)。申请人:李某,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前三台子村*组**号(系死者李清军女儿)。申请人:李某,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文庙村*组**号(系死者李清军儿子)。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系肇事司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吉C5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3D**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吉C5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3D**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