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温某。被告翟某甲。原告温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被告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温某诉称,1995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翟某乙。婚后由于被告长期打麻将、玩电脑,对家庭无责任心,致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而经常吵架。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3.婚生子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翟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不全是事实,被告玩牌只是业余爱好,未影响正常生活。虽然原、被告在沟通上存在些问题,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翟某乙,现于张家口市威尼斯大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原告主张婚后由于被告长期打麻将、玩电脑,对家庭无责任心,致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而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有一定的时间相互了解,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各种因素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虽然原告认为感情破裂,但被告认为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自我反省,查找自身的不足并改正,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珍惜彼此间多年的感情,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