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与杨迎春,黔江区某某乡某村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杨迎春,黔江区某某乡某村某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代表人黄友江,男,生于194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迎春,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黔江区某某乡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诉被告杨迎春、黔江区某某乡某村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友江农村土地承包户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