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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军远与山东新绿源森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远,山东新绿源森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张军远,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绿源森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郎庆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远与被告山东新绿源森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张军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