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庆香与邹吉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刘庆香被告邹吉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香与被告邹吉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香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调解,被告邹吉关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志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