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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瑞生诉被告闫海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928号原告:甲,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西安铁路局家属区5号高层2单元16层。被告:乙,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安铁路局南郊铁路新村95栋1门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6596元,退还原告甲。审判员 蒲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