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瑞生诉被告闫海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928号原告:甲,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西安铁路局家属区5号高层2单元16层。被告:乙,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安铁路局南郊铁路新村95栋1门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6596元,退还原告甲。审判员 蒲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