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红娟诉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七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红娟,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七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84号申请人尹红娟,住舒兰市。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七社。申请人尹红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七社在天德乡经营管理站的直补款966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七社在天德乡经营管理站的直补款966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