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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成全与澄迈县第二小学、澄迈县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成全,澄迈县第二小学,澄迈县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再初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成全,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志斌,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川,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澄迈县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日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曾德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澄迈县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于国,该公司经理。李成全与澄迈县第二小学、澄迈县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澄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澄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成全与原审被告澄迈县第二小学、原审第三人澄迈县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审原告李成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成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全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09)澄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5263元,鉴定费7300元由李成全负担。审判长 夏 琳审判员 邢坚平审判员 李道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阳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