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杨某某女,现住扶余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经媒人李某某介绍认识的,于2014年1月20日订婚,并于当日在我家过的彩礼,当时被告向我要120000万元,实际过了彩礼款60000元及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总计50克,价值16000元),我与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产生矛盾,我提出中止恋爱关系。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彩礼单一枚,并申请证人李朋双出庭作证。被告杨某某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过媒人李某某介绍认识的,于2014年1月20日订婚,并于订婚当日被告到原告家,向原告索要财物款人民币60000元及二金(金项链一条16克、金镯子一个34克)。双方订婚后并未同居生活。2015年4月23日,双方产生矛盾后中止恋爱关系。证人李朋双的岳母系被告的亲姑姑,与原告只是同村居住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对于证人李朋双的证言本庭予以采纳。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彩礼单一枚,并申请证人李朋双出庭作证的证言,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并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同居生活,只属于恋爱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物款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彩物款,因此被告所取得的财物款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财物款人民币60000元及二金(金项链一条16克、金机镯一个34克),此款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