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平洋与刘清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洋,刘清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洋,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清芝,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王平洋与刘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清芝拥有车牌号为皖N848**的重型危化品牵引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刘清芝拥有车牌号为皖N848**的重型危化品牵引车。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