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湘云诉被告王保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