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龙、杨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龙,杨晴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刘丽。委托代理人:何涛,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涌,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被告:杨晴晴。原告刘丽与被告张龙、杨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刘丽以与被告张龙、杨晴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6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丽负担。审 判 长 袁好新代理审判员 廖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凤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