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树龙与于文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龙,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崔树龙。被执行人于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树龙与被执行人于文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树龙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