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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汪发玉因与被申请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发玉,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发玉,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金显,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汪发玉因与被申请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发玉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已查明,2001年1月1日其同东洲区千金乡千金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抚顺市炉料厂东围墙外,面积约1万平方米土地,种植了果树。2013年初,其发现租用的土地上有人倾倒页岩片。其除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外,还提交证据证明购买鱼苗5800尾,以投放5.5亩的养鱼塘;购买苹果、李子、梨树、葡萄各种苗木花费42960元,种植9.5亩土地;土地中间还有六间具有房产执照和宅基地使用证的平房。关于租赁土地被不法损害的情况,由附近村民作证: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申请人将残土倒进村里的鱼塘内,鱼塘变成了一座大山,白天不让倒就趁着晚上睡觉的时间拉残土,千金乡政府曾调查此事。一审法官曾到现场勘察,确定有人倾倒页岩片等残土。庭审证人作证被申请人雇用本人的翻斗车将残土拉到汪发玉的鱼塘里。被申请人经理金显承认将残土工程承包给南阳岩土土石方公司,没有出具相关协议。二审时不仅一审的二位证人到庭,又有二位证人王丽娟和李志梅均到庭。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汪发玉诉讼中主张被申请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向其承包地内倾倒页岩片,请求恢复原貌,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汪发玉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系被申请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所致。从再审申请人汪发玉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看,均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抚顺亿安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汪发玉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汪发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汪发玉提出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汪发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发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