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某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坚,方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坚,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高桥镇。被告人方某全,绰号“阿八”,男,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高桥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坚与被告人方某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于2015年7月2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吴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