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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占奎因与被上诉人蒋树轩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占奎,蒋树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占奎再审被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树轩上诉人王占奎因与被上诉人蒋树轩继承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重字第2号及本院(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占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再审申请人的妻子患病后,先后到北京、沈阳、长春等地多次看病,费用太高加上资金不足,向朋友刘学仁借款2万元,向王建华借款5万元,信用社贷款9万元,致使我身负重债。被申请人继承遗产,应承担债务责任,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2014年9月还清信用社贷款,2013年还清刘学仁借款。2014年6月还清王建华借款,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45135元债务。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及二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债务问题,再审申请人申请书中称,借王建华5万元在2014年6月还清。而在一审庭审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庭审中证人王建华出庭证实再审申请人欠其5万元还没有偿还。证人证实与再审申请人的陈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确认正确。关于信用社贷款和刘学仁借款问题,至二审判决生效前,再审申请人称已全部清偿,如债务成立,应另行主张。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占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