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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琴申请执行秦洪荣、绵阳永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秦洪荣,绵阳永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被执行人秦洪荣,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绵阳永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勇拓路。法定代表人秦洪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洪荣、绵阳永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8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乾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