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缘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