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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缘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