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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元明与许荣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明,许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明,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许荣辉,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元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荣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荣辉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荣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存款223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范寿红执行员  汪 洋执行员  栾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