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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安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原告张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振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功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