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闵道胜与陈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闵道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孝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闵道胜诉被告陈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道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孝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闵道胜诉称:陈孝林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1日向闵道胜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周转一个月。后经催要,陈孝林未支付,闵道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孝林立即支付闵道胜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案件事实与闵道胜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孝林未能及时偿还闵道胜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闵道胜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闵道胜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孝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