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金红旗、张家口鑫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旗,张家口鑫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金红旗,男。被执行人张家口鑫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保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开劳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的金红旗与张家口鑫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因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开劳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载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大力 微信公众号“”